什么情况下仲裁仲裁的那些事你都知道吗
生活当中,签订关于合同时,尤其是关于财产权益的合同,我们往往会约定争议解决方式,有的人会约定去某某法院,有的人会约定某某仲裁委员会,那么什么是仲裁呢?
仲裁制度与诉讼一样,都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。
我们今天来学习一下,仲裁的基本知识有哪些。一、仲裁适用范围
仲裁适用的范围要比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小。
关于人身关系的纠纷类型不能适用仲裁,包括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,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适用仲裁。
二、仲裁协议
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,包括信函、电报、电传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,仲裁协议可以是仲裁条款,也可以是专门的仲裁协议,或者是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也可以。
双方应当自愿,协商一致,意思表示真实。这是仲裁协议的前提。
其次,仲裁协议要明确约定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、选定的仲裁委员会。
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,在县和未设区的市不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。
在选定仲裁委员会时,如果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,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,但是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,仲裁协议就会无效;如果仲裁协议仅仅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,但是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,这时当事人还是可以选择一个,不能达成一致的,仲裁协议也会无效。
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约定的机构名称不明确,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,就认为是选定了仲裁机构。比如“潍坊仲裁委员会”,约定成“潍坊市仲裁委员会”,潍坊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,所以应当认为选定了仲裁机构。
如果既约定了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的,仲裁协议无效。但是有例外情况。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效力提出异议,那么也会认为仲裁协议有效。
在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,一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,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,该如何处理呢?
法院确认优先,即以法院作出的裁定为准。但是如果在法院作出裁定前,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决定的,法院不予受理。同时,若法院先作出裁定后,应当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。
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,也就是说,仲裁委员会一旦做出裁决,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想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,无论是仲裁员会还是法院都不会受理。
所以,在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,一定要慎重考虑,看一下哪种纠纷解决方式才是最适合自己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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